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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1-25 02:3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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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违法事实:2021年09月02日19时40分许,周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A、王某B、谭某某等人在鹿城区丰门街道戴宅路口104国道上,为索要鞋厂拖欠的工资,通过站人墙的方式拦截104国道从东向西方向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,拦截时间长达十几分钟。周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A、王某B、谭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。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周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A、王某B、谭某某等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。
▲行政处罚信息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(二)扰乱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
(三)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
温馨提醒,遭遇拖欠工资时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,不能突破法律底线,扰乱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