贼人行窃败露后,被女性胁迫要求过夜,小偷不看次数多亏了报警

2021-12-16 15:56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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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小游手好闲的张某,因不堪父母的管束,便离家外出。

空无一技之长的他靠打零散工养活着自己,经常有一餐没一餐。

一日,身无分文的的张某经过一居民小区门口,就进去转了一下,发现东边靠墙的一幢楼有一家窗户没关好,随即有了盗窃财物的想法。

张某在小区转悠不停,一直等到晚上,他便翻窗入室打算一显身手。

在寻找财物的过程中,一不小心惊醒了独居在家的离异女性石某,她听到有响声后就立马开灯了。

到了身材强壮的张某,她对张某说我家装有智能监控,你的所有行为都已自动拍下,如果不想我报警的话,就要答应同和我过夜。

张某心里再三思虑之后同意和石某过夜。

谁知石某需求太旺盛,索要5次依然不够还想6次,张某表示自己已疲劳过度也无济于事,不胜其扰的张某一怒之下选择报警。

石某是否触犯QJ罪?

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,在QJ罪中,只有男子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无法成为犯罪的主体.

也就是说女子无法触犯QJ罪,最多同男子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,其中女子处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地位。

根据以上情况,可以判定石某不触犯QJ罪。

那么石某是否触犯强制WX罪?

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: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在《刑法》中强制WX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(所有的男性和女性),其基本含义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WX被害人的行为。

本案当中的石某以有监控为张某犯罪的罪证为由,胁迫其与自己有了互动,去满足自己的个人需求,侵害了张某的生理自主权,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石某的行为构成强制WX罪。

张某触犯盗窃罪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可以确定的是,张某已经犯盗窃罪,侵犯了石某的合法权益,此罪行不受到石某犯强制猥亵罪的影响。

结语:我们所有人都有自己正常的生理需求,但要合理控制和“有所取有所不取”上述中石某因为自己的个人需求,持张某的犯罪罪证,强迫张某解决自己的个人需求,最终“偷鸡不成反被蚀了一把米”而张某也要为自己的行窃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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